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132482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文号 | 黔税发〔2021〕6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机构 | 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非税〔2021〕20号)有关工作要求,为平稳推进划转,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包括: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2.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4.其它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根据《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综〔2018〕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费率已降为零)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二、征收部门
从2022年1月1日起,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两项非税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项目跨区域或存在征收争议的,由当地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三、工作交接
全省各级税务、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方案》(黔税发〔2021〕55号)的要求,在2021年12月28日前完成划转职责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现行文件、欠费明细、征收数据等,由双方签章确认。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划转资料的交接,及时提供2021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欠费明细。对欠费原因清晰且无争议的,税务部门统一按照规定进行征收;对有争议、情况不明的,由税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共同对欠缴情况摸底调查,掌握欠缴原因,盘清欠费底数,分类分级实施管理与征收。
四、信息数据传递
(一)费源信息传递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将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确保数据质量和征管信息实时共享、不留“空窗”。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费源信息应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费源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
《费源信息采集表》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作废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费源信息变更采集表》(见附件2)、《费源信息中止作废采集表》(见附件3)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同一标的缴费人涉及多个独立主体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缴费主体数量逐个填写费源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收。若同一标的的多个独立主体未约定各自缴费金额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一个缴费主体合并填报费源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缴费信息的互联互通。在系统未联通之前,自然资源部门可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网等政府信息传递渠道进行部门间相关数据信息交换。
(二)征缴结果反馈
税务部门将已征收的缴费数据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已缴款信息,办理后续审批业务。
五、征缴流程
(一)一般流程
缴费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或在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费款。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采集表》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征收。逾期未缴纳涉及滞纳金或违约金的,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缴费截止日期按规定一并计算征收。税务部门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对超过缴款期限30日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催缴,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后,财政部门再按规定计提各专项资金。
(二)抵缴流程
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保证金的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竞得人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工作。竞得人(缴费人)签订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后,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或在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税务部门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网等政府信息传递渠道将《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电子版传递到保证金收取部门,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将竞得人的保证金全额抵作应缴费款,并代其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缴流程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情形需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由缴费人持核定部门开具的补缴价款凭据在当地相关政务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征收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申报缴款。
涉及情形包括:
1.单位或个人购买划拨性质的房屋;
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的配套商业设施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4.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
5.属于划拨性质且已分配到户的安置房;
6.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
7.属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通过司法裁决、公开拍卖、资产处置等方式处置资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8.属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情形。
(四)退库流程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收取非税收入的税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税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递交退费审批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将退费审批资料转同级财政部门再核;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退费审批资料传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将退费审批资料一并传至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经审查不符合退库要求的,由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还原因。
六、预算科目
两项非税收入具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出具的相关文件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148,是地方收入。下设目级科目: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714,为共享收入。下设目级科目:10307140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按中央40%、省36%、县24%比例分享;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其中采矿权使用费按省20%、市20%、县60%比例分享;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市6%、县24%比例分享;103071405“矿业权占用费收入”,按中央级20%、省40%、市8%、县32%比例分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七、缴费服务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人民银行共同完善两项非税收入具体征缴流程,拓展“网上、自助、实体”等多样化缴费渠道,满足缴费人多元化服务需求;简并缴费资料、公开缴费依据、统一服务标准、降低缴费成本、优化缴费流程、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落实各项缴费服务措施,提高缴费人获得感;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如贵州省电子政务网(快传)或协同办公平台等方式,实现费源信息、缴费凭证信息、入库信息及时共享,确保缴费人缴费便利、办证顺畅。
八、工作要求
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事关缴费主体切身利益,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握正确导向,聚焦工作重点,加强系统谋划,因地制宜,落地落实,卡准时间节点,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对划转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非税划转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1.费源信息采集表
2.费源信息变更采集表
3.费源信息中止作废采集表
4.两项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2日
| 附件1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采集表 | |||
|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是否必填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企业、单位输入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输入身份证号码 | 必填 |
| 2 | 缴费人名称 | 必填 | |
| 3 | 土地地块编号 | 和合同编号二选一必填 | |
| 4 | 地块位置或项目名称 | ||
| 5 | 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 必填 | |
| 6 | 合同(协议)编号或审批文书号 | 必填 | |
| 7 | 合同(协议等)约定缴纳总金额(元) | 必填 | |
| 8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 9 | 楼面价(元/平方米) | ||
| 10 | 收费项目类型 |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2-补缴的土地价款;3-划拨土地收入;4-其他土地出让收入;5-违约金;6-利息 | 必填 |
| 11 | 约定缴纳情况 | 1-已缴,2-未缴 | 必填 |
| 12 | 约定缴费期次 | 0-保证金转土地价款;1至N期-剩余价款 | 必填 |
| 13 | 约定各期缴费金额(元) | 必填 | |
| 14 | 入库级次 | 必填 | |
| 15 | 费款所属期起 | 必填 | |
| 16 | 费款所属期止 | 必填 | |
| 17 | 约定各期缴费截止日期 | 必填 | |
| 18 | 违约金‰/每日 | ||
| 19 | 缴费联系人 | 必填 | |
| 20 | 缴费人联系方式 | 必填 | |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采集表 | |||
|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是否必填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必填 | |
| 2 | 缴费人名称 | 必填 | |
| 3 | 项目名称 | 必填 | |
| 4 | 合同(协议)编号或审批文书号 | 必填 | |
| 5 | 收费项目类型 | 1-采矿权使用费;2-探矿权使用费;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 必填 |
| 6 | 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 ||
| 7 | 缴费金额 | 必填 | |
| 8 | 缴费标准 | 必填 | |
| 9 | 证载面积(平方千米) | 必填 | |
| 10 | 缴费截止日期 | 必填 | |
| 11 | 滞纳金‰/每日 | ||
| 12 | 发证机关 | ||
| 13 | 证号 | ||
| 14 | 有效期起始日期 | 必填 | |
| 15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必填 | |
| 16 | 缴费联系人 | 必填 | |
| 17 | 缴费人联系方式 | 必填 | |
| 附件2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变更采集表 | |||
|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是否必填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输入信息后,生成缴费人原信息 | 必填 |
| 2 | 变更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变更类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2-变更缴费人类型;3-变更变更缴费人主体 | 必填 |
| 3 | 变更后缴费人类型 | 必填 | |
| 4 | 土地地块编号 | 和合同编号二选一必填 | |
| 5 | 变更后缴费人名称 | 必填 | |
| 6 | 合同(协议等)约定缴纳总金额(元) | 必填 | |
| 7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 8 | 已缴纳金额(元) | 必填 | |
| 9 | 收费项目类型 |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2-补缴的土地价款;3-划拨土地收入;4-其他土地出让收入;5-违约金;6-利息 | 必填 |
| 10 | 约定缴纳情况 | 变更类型:1-变更缴费期次;2-变更分期缴费金额;3-补缴类型 | |
| 11 | 约定缴费期次 | ||
| 12 | 约定各期缴费金额(元) | ||
| 13 | 约定各期缴费截止日期 | ||
| 14 | 违约金‰/每日 | ||
| 15 | 缴费联系人 | 必填 | |
| 16 | 缴费人联系方式 | 必填 | |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变更采集表 | |||
|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是否必填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输入信息后,生成缴费人原信息 | 必填 |
| 2 | 变更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变更类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2-变更缴费人类型;3-变更变更缴费人主体 | 必填 |
| 3 | 变更后缴费人类型 | 必填 | |
| 4 | 变更后缴费人名称 | 必填 | |
| 5 | 合同(协议)编号或审批文书号 | 必填 | |
| 6 | 收费项目类型 | 1-采矿权使用费;2-探矿权使用费;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 必填 |
| 7 | 缴费金额 | 必填 | |
| 8 | 缴费标准 | ||
| 9 | 证载面积(平方千米) | ||
| 10 | 缴费截止日期 | ||
| 11 | 滞纳金‰/每日 | ||
| 12 | 发证机关 | ||
| 13 | 证号 | ||
| 14 | 有效期起始日期 | ||
| 15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
| 16 | 缴费联系人 | 必填 | |
| 17 | 缴费人联系方式 | 必填 | |
| 附件3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中止作废采集表 | |||
|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是否必填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必填 | |
| 2 | 中止作废类型 | 1-政府原因收回;2-缴费人原因被强制收回 | |
| 3 | 缴费人名称 | 必填 | |
| 4 | 土地地块编号或地块位置 | 必填 | |
| 5 | 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 ||
| 6 | 合同(协议等)约定缴纳总金额(元) | 必填 | |
| 7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 8 | 已缴费金额(元) | ||
| 9 | 收费项目类型 |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2-补缴的土地价款;3-划拨土地收入;4-其他土地出让收入;5-违约金;6-利息 | 必填 |
| 10 | 退库金额 | 根据中止作废类型确定 | 必填 |
| 11 | 欠缴金额 | 根据中止作废类型确定 | 必填 |
| 12 | 违约金‰/每日 | ||
| 13 | 缴费联系人 | 必填 | |
| 14 | 缴费人联系方式 | 必填 | |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中止作废采集表 | |||
| 序号 | 费源名称 | 内容 | 是否必填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必填 | |
| 2 | 中止作废类型 | 1-政府原因收回;2-缴费人原因被强制收回 | |
| 3 | 合同(协议)编号或审批文书号 | 必填 | |
| 4 | 收费项目类型 | 1-采矿权使用费;2-探矿权使用费;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 必填 |
| 5 | 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 ||
| 6 | 缴费金额 | 必填 | |
| 7 | 缴费标准 | ||
| 8 | 证载面积(平方千米) | 必填 | |
| 9 | 缴费截止日期 | 必填 | |
| 10 | 滞纳金‰/每日 | ||
| 11 | 发证机关 | ||
| 12 | 证号 | ||
| 13 | 有效期起始日期 | 必填 | |
| 14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必填 | |
| 15 | 缴费联系人 | 必填 | |
| 16 | 缴费人联系方式 | 必填 | |